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3-07-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指具有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纪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对违法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对毕业班学生或其它情况(由学校认定)的留校察看期可为半年。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院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 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 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 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 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 违纪群体中起主要作用者;

()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工作处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学生违纪的调查取证、处分意见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审查和上报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管理秩序的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二)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产拒不赔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学院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入校外人员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生打麻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以下行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视情节加重处分):

学生男、女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学生酗酒;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学院宿舍内留宿异性者或被留宿,对其知情不报;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邮件;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等;

(二)对以下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严重滋扰他人;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等。

(三)对以下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 学院宿舍内留宿异性者或被留宿等行为。

2. 私自到野外和学院周边沿江游泳、划船游玩,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以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的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序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屋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和出入规定,攀爬窗户、护栏、阳台出入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闹事的,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1. 私拉网线的,给予警告处分

2. 私自安装或违章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公寓)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旷课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1229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3059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期内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成绩:

1. 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的;

4. 交头接耳的;

5. 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6. 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7. 不按时交卷的;

8. 交卷后在考场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9. 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及其它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带入座位的;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该门课成绩:

1. 替考者与被替考的;

2. 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3. 互相交换或抄袭他人试卷的;

4. 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5. 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6. 利用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的;

7. 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被处以记过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

2. 互相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3. 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者,情节严重的;

4. 组织作弊的;

5. 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6.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

1. 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2. 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3. 以上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4. 所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除上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擅自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社会实践、实习、勤工助学等活动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礼品”、“红包”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管理

(一)学生工作处是学生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

(二)各系(部)负责对本单位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的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对记过处分由系部上报学工处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上报学工处审定,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上报学工处审定,学院主管领导同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处分决定及时通报学生所在系(部)。

(三)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相关部门、各系(部)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向主管单位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

(四)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理意见明确后,由系(部)填写一式两份申报处分呈报表,报学工处,处分决定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六)处分决定做出后,批准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视情况及时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并由系(部)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院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学生时,由学工处处理;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受校纪处分后,奖学金取消,并取消下一学年评选奖学金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章  申诉受理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事机构是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或者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处分解除

按照学生处分批准权限,应当解除处分的由批准部门负责批准解除。由系部批准解除处分的报学工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后,或受到记过处分半年后,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处分期满后(一年),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的行为;

(二)班级评议三分之二学生认可。

第三十一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系(部)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报相应部门批准,填写《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均由学生工作处保管,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前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处分结果将直接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以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校纪处分不予以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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