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本校全日制专科(含中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成绩优异的在校大学生,奖励标准为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品学兼优、刻苦钻研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学习成绩优异(在班级名次前5%);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排名前40.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年9月底前,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我院的奖、助学金名额,按照各系的学生人数,以相应的比例下达给各系。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申诉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班委会、辅导员和班主任审核同意,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报送系部。

各系部对本系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评议,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报送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全院申请奖、助学金学生的审批工作,并拟报学院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审定上报学院奖、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实行实名制投诉,评审小组将为投诉者保密,以虚假姓名投诉者,评审小组概不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奖、助学金申报资格审核与评议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罚。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分两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按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或停发本学年奖、助学金:

1、本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者一经发现除收回其助学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3、缺乏诚信,恶意拖欠应交学费者;

4、有旷课旷寝记录者;

5、不正当使用奖、助学金者(如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停发其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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