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早锻炼与晚自习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7-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学生每天应有半小时体育锻炼的要求和学院关于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广大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相关规定,提出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组织管理

(一)早锻炼管理由学院学工处、体育教研室和各系共同负责。体育教研室负责日常早锻炼的全院同意组织工作和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系部在班主任或辅导员的具体组织下实施学生早锻炼;学工处配合体育教研室做好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确定早锻炼与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挂钩的指导意见;

(二)早锻炼以“出操”为学院规定项目;以系部为单位组织开展,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系组织学生会干部负责做好统计管理工作和数据;由各系统一汇总,记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学工处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公布反馈。

 第三条  实施办法

(一)按上述第二条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每位在校学生都必须参加早锻炼,残疾学生,另行规定;

(二)早锻炼以做操为主,根据季节情况冬季进行晨跑。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集合做好上操准备,不准迟到早退;听从口令、服从指挥,队列整齐,做操动作规范、认真;不吵闹、不串位,保持队形整齐、步调一致。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早锻炼情况与体育课成绩、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相挂钩,并影响个人及班级集体的学年评优;

(二)凡未参加早锻炼的同学,按每人次给其班级和个人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扣分。病号必须有假条;临时有病,必须在三个小时内提供病假条或诊断。否则按旷操处理;

(三)系学生会要每天进行检查并汇总,报系备案;院学生会每天抽查一个系,结果反馈给各系,系里对其进行核查和非重叠扣分,结果上报学工处。

第五条  在校学生都必须参加早锻炼,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检查人员出示请假条。

第六条  为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建设优良的学风、院风,经研究决定,在校学生实行晚自习制度。

(一)总要求:学生要按时参加晚自习,并自觉遵守纪律,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一年级学生实行严格的晚自习制度,自习地点必须在规定的教室集中进行;二、三年级学生实行弹性晚自习制度,地点可以在学院规定的地点自主选择;

(二)晚自习时间:周日至周四晚根据院作息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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