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2-07-07文章来源: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文件要求,学院对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学院学籍管理试行分院二级管理,二级分院学籍负责人具体落实相关规定,学籍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一个不能多、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错”。

第一章  学籍注册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属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通过电话或信函,向学院请假。原则上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我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当年录取的新生:

1、因入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资格可保留至该生退伍后的2年;

2、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资格可保留至8年;

3、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资格可保留至3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学生入学资格或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两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提供的新生名单进行学籍注册,学籍注册后,学生本人登录学信网进行学籍信息核对,填报学院学籍信息登记卡,确认最终学籍注册信息,如学生未及时核对学籍信息产生严重后果将由学生承担。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根据招生对象不同,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学院大专学生的学制为3年,中专学生学制为3年。

第九条  教学计划按标准学制编排,实行弹性教学制度,因创业等特殊情况保留学籍,最多可延长8年。

 

第二章  学籍异动

第一节  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

(二)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者;

(三)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发生变化者;

(四)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学院进行教学改革,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适当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按照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普通定向、贫困地区专项生、高职单招的学生,中专升高职学生、民族班、高水平运动员、三二分段制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三)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不能转专业;

(四)专科第一学期及第三学期以后不得转专业;

(五)已转专业一次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七)应予以退学者;

(八)跨批次调整专业,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

(九)低分转入高分专业者。

(十)自费专业转为免学费专业者

第十二条  转专业程序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按照学校具体规定提出申请。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学生本人按照学校学籍异动的具体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上报分院审核。

(二)分院批准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三)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将上报转专业申请的学生信息汇总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四)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商议,审批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以学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学籍管理部门要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电子注册工作及学年注册工作。

第二节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二)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集中处理的原则;

(三)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证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被我校录取,未报到入学、注册学籍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由我院转入上一批次院校者;

(五)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六)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七)按照国家特殊的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

(八)处于休学期间者;

(九)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十)应予以退学者;

(十一)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十二)已转学一次者;

(十三)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因我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五条  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学生录取信息、录取名册、学籍信息、学生档案等),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学生,按照以上程序,并由转出地省教育厅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按照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的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门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我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申请创业的学生,可以办理休学,最多8年。

(五)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应到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学籍等相关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六)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或累计休学两次,一般休学时间不可超过总学制(创业除外)。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用参加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否则自理;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休学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院在接到学生复学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给予批复,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身体已经恢复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节  退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开除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开除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辅导员送交本人或其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被退学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无故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籍异动手续办理程序:学工部初审后,学生领取“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籍异动手续表(一式五份)”,按照表中要求办理完此表后,交由表中所列相关部门,最后交学工部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相应手续的办理和上报。

 

第五节  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地市级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审查上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经核实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由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二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院党政办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由学工部报学籍管理平台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学籍核对

第三十条  加强和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本着依法治校和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定期对我院在籍大、中专学生学籍进行清查。

第三十一条 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由分院学籍负责人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院进行讨论,酌其情节严重与否。严重者,形成分院材料及时上报学院学工部,对未及时上报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

(一) 每学期开学后未及时返校的学生

(二) 未请假私自离校达到两周的学生

(三) 学生本人口头申请退学,但未办理任何退学手续的学生。

(四)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已领取退学申请表,但手续未办完就离校的学生。

(五) 休学期满未及时复学的学生。

(六) 新生报到缴费后,长期不上课的学生。

(七) 请假未及时返校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分院院长是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和分院学籍负责人、辅导员依照岗位职责分级负责。

(二)规范上报制度。学生离校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请假权限,由辅导员、学生工作副院长、分院院长和主管院领导进行权限范围内审批,请假期间辅导员要对学生进行动态跟踪。对于违反学生管理规定和擅自离校一天以上的学生,分院要及时逐级上报,学生擅自离校两周以后,分院可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向学工部上报建议清理学籍的相关材料及佐证。

(三)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根据分院实际情况定期做好分院学生学籍清查工作。申请清理学籍学生相关材料的汇总收集、备案归档及处理工作(包括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的通话记录,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学籍学业预警告知记录、学习成绩、旷课记录等)。

(四)学工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院上报的学籍处理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审阅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6月27日起执行,学工部负责解释。

 学籍管理规定20190626蒙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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